火災原因認定是對火災現場勘驗、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鑒定等環節獲得的證據進行綜合分析,并最終得出結論的過程。因此,必須依法收集證據,客觀審查判斷。在實踐中,接觸的大量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的案件,但是對確定電氣線路故障為起火原因的認定標準,許多人甚至包括火調人員都語焉不詳,甭說面對《火災事故認定書》摸不著頭腦的當事人了。因此,有必要與各位朋友分享一下。
認定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故障,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四種情形:
1.起火時或者起火前的有效時間內,電氣線路處于通電或者帶電狀態;
2.電氣線路存在短路、過載、接觸不良、漏電等故障或者發熱痕跡;
3.故障點或者發熱點存在能夠被引燃的可燃物;
4.可以排除其他起火原因。
上述四種情形,必須同時具備,缺一不可,并且必須要有證據證實。其中,現場提取的痕跡物證和相應的鑒定結論,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。
特別要注意對電熱熔痕加以鑒別,要由專業機構作出的一次短路熔痕和二次短路熔痕的鑒定結論。在多數情況下,二次短路熔痕可以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。如果鑒定結論為火燒熔痕,基本上可以排除電氣火災的可能性。
火災原因認定是消防救援機構的法定職責,是一項行政行為,沒有確實充分證據,單憑主觀推斷,是不能作出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認定結論的。
需要強調的是,作出《火災事故認定書》之前,消防救援機構會召集當事人到場,說明擬認定的火災原因及認定依據。對于擬認定結論不符合上述標準之一的,當事人有權提出質疑,也可以提出新的事實、證據和線索,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進行補充調查。那種在送達前簡單地說明,對當事人質疑置之不理,便當場送達《火災事故認定書》的做法,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。
作者曹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