照明配電線路設計,照明配電線路的保護及敷設等。
照明配電系統設計的基本原則
1. 照明負荷應根據其中斷供電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損失,合理地確定負荷等級,并應根據照明的類別,結合電力供電方式統一考慮,正確選擇照明配電系統的方案。
2. 正常照明電源宜與電力負荷合用變壓器,但不宜與較大沖擊性電力負荷合用。如必須合用時,應由專用饋電線供電,并校核電壓波動值。對于照明容量較大而又集中的場所,如果電壓波動或偏差過大,嚴重影響照明質量或燈泡壽命,可裝設照明專用變壓器或調壓裝置。
3.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,應避免采用三相低壓斷路器對三個單相分支回路進行控制和保護。
4. 智能照明系統中的每一單相回路的電流不宜超過16A,燈具數量不宜超過25個。連接建筑物組合燈具每-單相回路電 流不宜超過25A,光源數量不宜超過 60個。連接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單相分支回路電流不應超過30A。
5. 道路照明可以集中由一個變電所供電,也可以分別由幾個變電所供電,盡可能在-處集中控制。控制方式采用手動或自動,控制點應設在有人值班的地方。
6. 露天工作場地、露天堆場的照明可由道路照明線路供電, 也可由附近有關建筑物供電。
7. 三相配電干線的各相負荷宜分配平衡,最大相負荷不宜超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115%, 最小相負荷不宜小于三相負荷平均值的85%。
8. 插座不宜和照明燈接在同一分支回路,宜由單獨的回路供電。當插座為單獨回路時,數量不宜超過10個(組)。備用照明、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應設置插座。
9. 為減輕氣體放電光源的頻閃效應,可將其同一燈具或不同燈具的相鄰燈管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線路上。
10. 機床和固定工作臺的局部照明一般由電力線路供電。移動式照明可由電力或照明線路供電。
11. 備用照明(供繼續和暫時繼續工作的照明)應由兩路電源或兩回線路供電,其具體方案如下:
(1) 當有兩路高壓電源供電時,備用照明的供電干線應接自兩段高壓母線上的不同變壓器。當采用兩路低壓供電時,備用照明的供電應從兩段低壓配電干線分別接引。
(2)當設有自備發電機組時,備用照明的一路電源應接自發電機作為專用供電回路,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電源。在重要場所,尚應設置帶有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或用蓄電池組供電的備用照明,供發電機組投運前的過渡期間使用。
(4) 當供電條件不具備兩路電源或兩回線路時,備用電源宜采用蓄電池組,或設置帶有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。
12. 當備用照明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經常使用時,其配電線路及控制開關應分開裝設。當備用照明僅在事故情況下使用時,則當正常照明因故停電時,備用照明應自動投入工作。在有專人值班時,可采用手動切換。
13. 疏散照明最好由另一臺變壓器供電。當只有一臺變壓器時,可在母線處或建筑物進線處與正常照明分開, 還可采用帶充電電池 (熒光燈還需帶有直流逆變器)的應急照明燈。